藝人炎亞綸遭網紅耀樂指控,趁當年自己未成年時,加以性侵及偷拍性影像,士林地檢署認為炎亞綸拍攝少年性影像傳給網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強制性交部分則罪嫌不足不起訴。經耀樂不服聲請再議,台灣高等檢察署昨駁回再議,性侵部分不起訴確定。對此,炎亞綸經紀人也出面回應。
據《三立新聞》報導,炎亞綸經紀人稍早對此回應:「謝謝證明清白。」
耀樂指控,未成年時與炎亞綸交往,被炎違反意願性交及偷拍性影片散布。士林地檢署調查,炎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間不詳時間,於台北市住處拍下性影像;2018年9月,耀樂發現影片外流,傳訊息質問炎,炎回覆手機送修,不知為何外流。炎否認強制性交,稱為助興拿手機拍攝,拍攝前先問對方,對方沒出言制止,他不知影片為何外流,還請朋友協助下架。
檢方勘驗影片,認未違反意願性交,據拍攝角度,認兩人是面對面狀態,耀樂發現影片外流,隻字未提在不知情狀況被拍攝,難認違反意願拍攝;查扣炎的手機數位鑑識,炎在2019年、2020年間兩度傳性影像給不詳網友觀看,但未散布供多數人瀏覽。
炎在兒少條例修正前涉拍攝少年性影像並持續持有,檢方依修正前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修正後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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