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嘉千和夏克立的離婚判決書曝光,黃嘉千以12道指控訴請法院判准離婚。對此,夏克立也有自己的看法,堅稱家庭暴力部分皆是不實指控。
夏克立對於黃嘉千提到他施暴的細節,皆以證據不足,不足採信等說法駁回,直接點出黃嘉千「未能證明傷痕是夏克立造成」。他也認為加拿大警方所核發之釋放令「僅係根據黃嘉千一面之辭」,只是在刑事案件審理前,預防萬一的措施,不能和台灣的保護令相比。
夏克立覺得黃嘉千一再不實指控他有家庭暴力行為,「又放任友人竇智孔、郎祖筠在網路恣意攻訐他」,可見黃嘉千已無努力經營夫妻美滿生活之意願,「她對婚姻破綻之發生應負責任」,所以他同樣也希望可以結束這段婚姻。
但就算要離婚,夏克立覺得是自己才被黃嘉千同居虐待,他提出8點事由,要法官評評理。
一、夏克立有次經黃嘉千教會朋友安排,約在在W HOTEL洽談表演事宜,在半路上朋友臨時更改地點,要夏克立到微風南京八樓餐廳。他一到現場,發現有數家媒體記者等候及拍照,上樓後更驚覺該處非餐廳而是KTV酒店。他請黃嘉千前來陪同,並與朋友洽談後離開,但事後媒體持當天照片問黃嘉千「夏克立是否出軌」,黃嘉千竟回答不予置評,夏克立再三促請黃嘉千對外澄清,均遭其拒絕。
二、108年間黃嘉千在馬來西亞喬治市教會直播聚會稱與夏克立的婚姻是假象,夏克立對她有虐待與控制,QOEG公司因此終止與夏克立的代言合約,導致夏克立損失加幣20萬元。
三、夏克立上陸綜所得酬勞,全被黃嘉千掌握、支配至花用殆盡,自己僅能拿零用金每月數萬不等,但支用在家庭費用後,所剩無幾,形同黃嘉千在財務上對夏克立過苛之控制。
四、109年秋天,COVID疫情期間,夏克立來臺灣後因防疫規定需在旅館強制隔離,此時黃嘉千已經拒絕和他交談,也沒將夏克立持有之信用卡附卡新卡開卡,造成他在防疫旅館隔離三週,「沒有辦法用信用卡附卡叫餐,身上亦無足夠現金,只能尋求外界提供食物」。這段期間,黃嘉千只傳過2次簡訊,只送2次麥當勞餐點,「但黃嘉千明知夏克立排斥麥當勞,這行為對夏克立而言實屬難以忍受之虐待」。
四、結束隔離檢疫後,黃嘉千不願意讓夏克立進入家中同住,於109年12月要求他簽署分居協議。某天夏克立自己跑來,黃嘉千看到後對他大喊,要求他離去。夏克立認為就算依據分居協議也無須先通知,可隨時前來,雙方因此大聲爭吵。夏克立說他在爭吵後即離去,黃嘉千卻企圖營造他家暴假象,想讓他受有保護令或刑事處分,也算是一種虐待行為。
六、黃嘉千向加拿大溫哥華警方申告夏克立對其有家暴之刑事犯罪嫌疑,要求警方在次日家庭派對前將他逮捕,導致夏克立在親友、賓客、鄰居眾目睽睽下,遭警方上銬帶走。因黃嘉千提出之證據與其主張矛盾,經加拿大檢察官詳細檢視後撤回起訴,但黃嘉千竟仍對外宣稱該案並未終結,企圖影響夏克立之社會評價。
七、黃嘉千誣指夏克立有家暴,於110年12月將其銀行帳戶內資金轉出並關閉帳戶,導致他們已付定金購買之北溫哥華房屋,無法如期支付餘款,夏克立只好向銀行支付高額利息緊急取得貸款,用以填補黃嘉千應分攤部分,造成夏克立巨大財務負擔。
八、因黃嘉千的家暴等刑事指控,夏克立之演出、代言等工作機會均無,對夏克立財產收入造成損害,亦對他之人格、名譽造成損害。夏克立在臺灣、加拿大兩地之訴訟程序「受到身心交迫之煎熬,自非夏克立所得忍受」。
所以夏克立同樣認為自己不堪黃嘉千同居虐待,也同意無回復婚姻共同生活之可能,請求法院擇一為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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