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勝強制猥褻女助理 判8月理由曝光:勾串證人「再一次」傷害

2024-05-24 10:14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宥勝涉強制猥褻案一審判刑8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宥勝涉強制猥褻案一審判刑8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藝人宥勝(本名王宥勝)被控8年前跨坐、強吻女助理涉強制猥褻罪起訴,台北地院今天判他有期徒刑8月。判決書指出,宥勝未與被害人和解,也無實際填補損害行為,更在法院審理程序前不當接觸被害人,難以認定有悔悟之心。

判決書指出,宥勝在審理程序坦承犯行,與2名女證人證述相符,依案卷內書證也可佐證宥勝的犯行,可認定宥勝確有接續以強暴方式對被害女助理有猥褻行為。

判決書表示,審酌宥勝在案發時為具有名氣的演藝人員,具有一定媒體關注度,且與被害人之間有上、下從屬關係,卻利用女助理的信任,嚴重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身體控制權。

判決還說,宥勝有演藝人員身分的特殊性,因此,被害人相較於其他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須承受更高程度的社會關注度,她的心理傷害及所承受的心理壓力,並非常人所能想像。

合議庭認為,宥勝迄今都未能與被害人和解,也無任何實際填補損害之行為,參酌宥勝雖在第一次審理程序坦承犯行,不過,依據訴訟代理人所陳報的證據資料,宥勝在原先否認犯罪的情狀下,竟在法院進行審理程序交互詰問前,不當證人即被害人、另名女證人,足認他有試圖勾串證人之實。

判決說,宥勝的行為使事實晦暗不明,以求脫免己身罪責,就犯後態度來說,難以認定他有懇切悔悟之心,且宥勝希望影響司法審理的過程中,更再次對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壓力及傷害。

判決說,考量被害人、公訴檢察官對宥勝犯行的科刑意見、宥勝的智識程度以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宥勝前無任何前科紀錄的素行,再審酌他犯罪動機、情節、目的、手段等,量處宥勝有期徒刑8月。

檢方起訴,2016年底某日宥勝結束工作,提議送女助理返回對方新北市新店區的住處,女助理同意,於是駕駛宥勝的車子返家,2人抵達後,宥勝藉口要借廁所進入女助理的屋內。

宥勝上完廁所後未立即離開,突然以面對面姿勢坐在女助理的大腿上,以手控制女助理的雙手,解開女助理的內衣,以舌舔耳,再以手摸胸對女助理猥褻,女助理不從抵抗,宥勝才停手,檢方分案偵辦,將宥勝依強制猥褻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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