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4 16:40
聯合報 記者林保光/即時報導
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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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妹大腿抽脂「做壞了」? 法院判她敗訴須賠90萬
「雞排妹」鄭采勻(本名鄭家純)曾與醫美診所元和雅合作,以廣告代言換免費抽脂,但事隔多年,雞排妹卻在臉書發表「在元和雅做壞了」,指謫元和雅診所對她的手術。元和雅提出侵害商譽打官司求償,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雞排妹應賠償元和雅9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采勻在18歲時在2012年,與元和雅診所合作,簽立肖像權發表合約書,約定以大腿抽脂手術的成果,供元和雅使用照片,但鄭在8年後卻在臉書發文,稱「我的大腿做過2次抽脂手術,因為18歲時在元和雅做壞了」。
元和雅雖曾對雞排妹提告妨害名譽,但案經高雄地檢署偵結不起訴,元和雅不服聲請再議,高雄高分檢認為雞排妹未逾越合理評論範圍,駁回再議。元和雅以雞排妹在當年還出版個人寫真集「18歲的禮物」,不僅元和雅大方認購寫真集,雞排妹也在文中標註「感謝元和雅」,可是事後反而對外稱「做壞了」,認為雞排妹損害元和雅商譽,對她求償300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民庭審理中,雞排妹稱簽立合約時,她剛滿18歲,仍是「限制行為能力之人」,簽約時沒獲法定代理人同意,認為合約沒效力,而且手術後大腿有凹凸不平情況,認為她沒侵害商譽。
法官認為,鄭采勻簽約時已成年,對醫美療程行銷也都知悉,且未曾反對合約供元和雅使用,對合約有默示意思,合約應屬有效,鄭采勻在她的臉書發表大腿抽脂「做壞了」等言論,可見鄭要表達手術品質不理想,客觀上足以貶損元和雅診所的社會評價,縱鄭所述是的是她主觀的感受,但未經查證即公然轉述未能確定的事實,並以尖銳措辭表達,而且鄭是公眾人物,她公開臉書的言論,可使不特定多數人對診所生負面貶損,認為她侵害元和雅的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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