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友人借款挨告獲不起訴 徐乃麟反告對方涉誣告偽證

2024-07-16 11:26 聯合報 記者房荷庭/台北即時報導
藝人徐乃麟赴台北地檢署,提告時任大龍蝦公司總經理蔡曜丞及曹小均等人,涉犯誣告及偽證罪。記者房荷庭/攝影
藝人徐乃麟赴台北地檢署,提告時任大龍蝦公司總經理蔡曜丞及曹小均等人,涉犯誣告及偽證罪。記者房荷庭/攝影

藝人徐乃麟、時任大龍蝦公司總經理蔡曜丞及曹小均等人纏訟,曹小均提告徐乃麟及李姓會計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台北地檢署偵辦,認定兩人無犯意,行為不構成犯罪,上周將徐、李處分不起訴。徐乃麟今赴北檢,提告蔡、曹涉犯誣告及偽證罪。

徐乃麟說,2015年他借給蔡曜丞90萬元,但是蔡至今未還錢,原本他都沒有再提起這筆錢,但是蔡曜丞、曹小均於2019年向媒體指控自己涉有假賣屋真詐財,他忍無可忍才提告。今天針對上周五檢方處分不起訴的案件,對蔡曜丞及曹小均提告涉犯誣告及偽證罪。

此案源於,2015年間,原名蔡志龍的蔡曜丞向徐乃麟借款90萬元,徐同意借款,但需要原名曹米芳的曹小均提供支票保證。曹小均提供支票擔保,蔡曜丞於2015年12月底某日,取得由曹擔任負責人的謙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的空白支票1紙,再赴徐乃麟的經紀公司艾迪昇公司,將支票交給李姓會計借款。

曹小均事後認為,李在支票上填寫的日期「105年1月8日」、金額「90萬元」後,匯款90萬元至蔡指定的帳戶。曹小均認為她沒有在支票上寫日與金額,提告徐乃麟、李姓會計涉犯刑法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

檢方偵辦,依據徐乃麟、李姓會計的供述及與案件相關的對話紀錄,認定本案支票確實是為了擔保確實存在的債務,難認李在支票上填寫「105年1月8日」及「90萬元」等與借款相符的內容具有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的不法犯意,難與前揭罪責相繩,上周將徐、李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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