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4 09:29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影/宥勝涉猥褻案上訴審理 手上拿文件夾...步入高院前未回應
藝人宥勝被控8年前跨坐、強吻女助理,涉強制猥褻罪,宥勝先否認犯罪後認罪,表達願與被害人和解,不過被害人拒絕。台北地院認為宥勝未與被害人和解,依強制猥褻罪判處8月徒刑;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上午9點半審理。宥勝約在9點13分步入高院,面對媒體詢問是否有和被害人和解,他未說話,但手上拿著一份文件。
宥勝(原名王宥勝,42歲)在9月24日高院首次開庭時說,對於過去犯的錯誤,「很後悔、非常愧疚」,想向受傷的女性表達最深切的歉意。他說「會努力地、深切地去悔改、去反省」,希望爭取改過自新的機會。
檢方指控,2016年底某日,宥勝結束工作,提議送女助理返回對方新北市新店區的住處,女助理同意,於是駕駛宥勝的車子返家,兩人抵達後,宥勝藉口要借廁所進入女助理的屋內。
宥勝上完廁所後未立即離開,突然以面對面姿勢坐在女助理的大腿上,以手控制女助理的雙手,解開女助理的內衣,舔耳後再摸胸猥褻。女助理不從而抵抗,宥勝才停手。
北院3月26日開庭時,女助理的律師指控宥勝表示可以將訴訟交互詰問的有關資料預先提供給被害人,指宥勝串證;宥勝的辯護人說,宥勝是尋求和解可能,蒞庭檢察官甚至建議羈押宥勝,但法官後來裁定宥勝8萬元交保。
北院判決指出,宥勝坦承犯行,與兩名女證人證述相符,認定宥勝確有接續以強暴方式猥褻女助理;宥勝案發時是有名的演藝人員,具有一定媒體關注度,卻利用女助理的信任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且因宥勝身分的特殊性,被害人須承受更高程度社會關注度。因宥勝未能與被害人和解,也無實際填補損害的行為,且在法院交互詰問之前,不當接觸被害人、另名女證人,北院認為有勾串證人之實,難認有悔悟之心,還再次造成被害人心理壓力,判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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