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1 19:13
聯合報 顏甫珉
演藝圈「染黃」 罵娼不罵嫖

演藝圈又染黃了,這並非此次傳出有小模、明星陪吃飯、陪出遊與陪上床等新聞,只是這次又有幾個人被點名了,加上又有美國AIT加入偵辦,一整個拉高層級,彷彿成了國內重要的新聞,而當大家都在看到底誰是妓女時,誰有想過,嫖與娼自是一個供需法則,為何有人罵娼、沒人關注嫖?
從新聞媒體、各大談話與政論節目等,平時大家看到這些報導與名嘴,講的都是這些出遊、伴遊、伴睡覺等價碼、如何豪奢,如何帶出國去玩,然後這些小模、藝人們,有些因為演藝圈發展不順,只好接下這樣的工作,賺取生活費。
不過,這種討論的老招式,在台灣總是把重點放在這些賣淫者的身上,卻總是忘了「買春」的人身上,難道這些嫖妓的人,都沒有錯嗎?
講白了,就是有這些拿錢要買別人肉體的人,嫖妓這行才會不斷,也才會層出不窮,這群人,或許都是有頭有臉的人物,也是私下有家人、有妻女的人,卻因為有錢,拿錢買肉體,這也是一種該被譴責的行為。
過去台灣的法律,罰娼不罰嫖,被許多人權團體抗議後,經由大法官釋憲後才有解套,但整個社會並沒有因為如此而開始進步,反而持續進一步歧視這些娼妓,有些女星因為這種影射性的報導,出面喊冤。
何以嫖的人不該受此譴責?這事情若從不同角度看,自能看出不同道理來。
對娼妓來說,嫖的人該被譴責嗎?在台灣社會中,應該是要被譴責的,何以娼妓用勞力付出換取金錢該受到譴責,花錢享樂者卻是隻字不提。
而就歐洲國家的人權觀點來說,不管是嫖或娼,都不該受到譴責與懲罰,對那些國家而言,若沒有脅迫、強暴等非法手段,或刻意強迫攬客、詐欺等情事,嫖與娼屬於成人性行為的交易,受到法律上的保障,自然也就沒有被譴責的情事發生。
回過頭來看台灣社會,演藝圈染黃消息一出,彷彿整個演藝圈只要還沒大紅大紫,有些身材,言行略為開放的女模、藝人等,馬上都被貼上娼妓的標籤,即使只是用英文數字字母代稱,都足以讓這黑影開向任何人。
有人討論娼,卻沒人討論嫖,這些有頭有臉的大人物們,在台灣社會被敬重著、很有形象的保護著,畢竟台灣人對於這些有頭有臉的人物,包容度很大,婚外情也能當政治人物,私生活放蕩的企業家更大有人在,在這樣的保護傘下,罰嫖,別開玩笑了。
當我們把矛頭都指向這些演藝圈染黃的少女時,或許也可以用更多元化的角色去看待,每個人對於自己的身體都該具有自主權力,也該有選擇自己生活的方式,只要在合理的規範底下,就算出賣自己的身體賺錢,也是一種生活方式。
如同,愛的權利,人生而有之,不該隨意被剝奪,希望身體自主、婚姻平權、多元成家與同性婚姻都能早日通過與被更多人重視,能為台灣更多人的視野與心境,開起更美好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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