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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世紀血案》上映?律師提建議點名「這招」恐直接卡關
針對改編自重大歷史刑案的電影《世紀血案》爭議持續延燒,律師陳君瑋近日在臉書發文,從法律角度分析,說明被害人或相關單位如何透過司法途徑,讓該片「依法無法上映」,引發外界關注。
陳君瑋指出,這是一個「價值選擇問題」,法律一方面必須防止扭曲事實、傷害被害人的作品流通,另一方面也須兼顧言論與創作自由。他表示,過去戒嚴時期有「電影檢查制度」,但在民主社會中,仍可透過「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及民、刑事訴訟作為救濟手段。
他進一步指出,被害人可依據電影製作團隊在記者會上的不實、輕浮言論,以及流出的不實腳本內容,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在判決確定前先行阻止電影上映。
陳君瑋舉例,演員李千娜曾形容片中內容「沒那麼可怕」,並表示電影目的在於「翻案」,但電影公司並非司法機關,何來翻案之說;另有寇世勳在公開場合說出「林義雄有你那麼帥嗎」等言論,皆被認為輕率且對當事人不敬。
此外,網路流傳的劇本內容,將案件指向台灣民主前輩史明策劃,陳君瑋認為此一說法「完全違反經驗邏輯」,恐已涉及不實指控與侵權。他也點出,該製作公司過去曾拍攝《幻影》,將319槍擊案指向前總統李登輝策劃,與司法調查結論不符,顯示其作品有侵權爭議的前例。
在法律依據上,陳君瑋引用《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指出,若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法院得依聲請作成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作為禁止上映的法源基礎。
他也說明,聲請假處分時,應同步對電影製作公司提起訴訟,包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以及刑事妨害名譽告訴,以提高法律效果。
至於原告身分,陳君瑋建議,可由「慈林教育基金會」出面擔任原告,代表被害人提起訴訟與假處分聲請,避免再度打擾林義雄及其家屬,兼顧法律行動與人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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