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緩刑確定聲請「發還個人物品」 士院駁回應由檢方執行科處理

2024-08-20 11:07 聯合報 記者蕭雅娟/台北即時報導
炎亞綸陷性影像風波,庭後他表示希望此事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源。(記者蕭雅娟/攝影)
炎亞綸陷性影像風波,庭後他表示希望此事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源。(記者蕭雅娟/攝影)

藝人炎亞綸(本名吳秉孺)遭控拍攝少年性影像,認罪且獲被害人原諒,日前緩刑確定,炎亞綸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發還被扣押的電腦等個人物品,法院認為案件判決確定,已無權責發還,應向士林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辦理。

炎亞綸聲請意旨表示,法院宣告沒收手機、電腦等個人物品,請求法院發還其餘被檢方搜索扣押的電腦等個人物品。法院裁定指出,炎亞綸判決確定,案件已不再由士院審理, 沒有權責責發還個人物品,應由士林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處理,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全案起源於,網紅耀樂控告炎在他未成年時期拍攝性影像,炎捲入性影像風波,他坦承犯行,為了助興才拿手機拍下性影片,和對方達成調解,已履行部分款項,「希望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源」。被害人則願意原諒,同意給予緩刑機會。

士院判決指出,炎與少年交往期間,在天母住處未違反少年意願,持手機拍下性交過程,且明知影片中有少年臉部特徵,2019年間傳送此案性影像給網友觀看,隔年再度傳給另名網友,非法利用被害人個資,持續持有性影像。

炎犯成年人對少年犯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4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拍攝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應執行七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罪均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履行調解筆錄內容。檢察官僅對另名陳姓被告提起上訴,炎獲判緩刑確定。

炎亞綸。記者蕭雅娟/攝影

炎亞綸。記者蕭雅娟/攝影

炎亞綸已著手復出,氣色相當不錯。(記者梅衍儂/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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