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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吳佩慈男友紀曉波「被FBI通緝」 週刊判賠200萬元
鏡週刊前年報導女星吳佩慈的男友、博華太平洋國際公司代表人紀曉波被聯邦調查局(FBI)通緝、經手粉色交易等,被紀曉波、吳佩慈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週刊是刊載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報導,判決精鏡傳媒、宋姓記者應連帶賠償吳佩慈、紀曉波各100萬元,並刪除言論,可上訴。
紀曉波、吳佩慈提告主張,鏡週刊2024年12月4日在網站刊載「富豪男友通緝中」多篇報導,提及「吳佩慈孩子的爸遭FBI通緝」、「紀曉波活躍日本經手粉色交易」、「一堆罪名」、「紀曉波已經變成美國聯邦通緝犯的全球通緝犯」等語。
紀曉波、吳佩慈認為宋姓記者也是網路總編輯,未經查證撰寫不實言論,並刊登在網站,侵害兩人人格權、名譽權,請求精鏡傳媒、宋姓記者連帶賠償各100萬元,並下架、刪除相關言論,將判決主文刊登在網站首頁30日,以回復名譽。
精鏡傳媒和宋姓記者反駁,紀曉波的公司涉及洗錢被調查搜索,紀母也被美國司法單位逮捕,足見紀確實被美國拘束人身自由調查,且記者消息來源是澳門籍名媛,並查核網路新聞消息才撰寫報導,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台北地院指出,新聞媒體若善意報導公務員或公眾人物執行職務行為或涉及公共議題的事實陳述,不論是否為真實,均受新聞自由保障,只有在被侵害名譽的公務員或公眾人物能證明新聞媒體是故意或重大過失為不實言論,才不受憲法保障。
不過,無論是私人或公職人員、公眾人物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項,此時名譽權、隱私權應優先於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法院指出,吳佩慈是知名藝人、公眾人物,但報導內容是屬私人交往、無涉公共議題的「私事」。
另判決指出,吳佩慈紀曉波之間沒有結婚登記,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紀的商業活動與我國內政也沒有重大關聯,因此無法認定紀是公眾人物。
法院認為,週刊網站是刊登「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言論,且紀曉波實際上未經美司法單位通緝,週刊也未能具證消息源自於特定澳門名媛,無從證明相關報導為真實,認定確實侵害紀曉波、吳佩慈名譽權。
判決指出,週刊未體認對公眾人物的報導具有一定界線,私人也不因與公共人物交往或接觸,就當然成文公眾人物,週刊竟報導與公共議題全然無關的言論,與新聞媒體存在是為監督政府、滿足人民對於公眾事務知的權利,而非單純打探藝人私生活的目的相悖,判週刊和記者應連帶賠償200萬元。
吳佩慈。圖/摘自小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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